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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81-101/2020-0044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2020-10-30
责任部门:灵武市发改局 发布日期:2020-10-30
名 称:关于灵武市出租车计价收费和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标准拟调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灵武市出租车计价收费和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标准拟调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和灵武市委办公室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创城及城市提升十大惠民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参考灵武市财政局召开《关于灵武市停车场(位)收费运营管理方案的请示》转办件座谈会讨论意见及《灵武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提请研究出租车打表计价的请示》(灵交发〔2020〕98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考周边市县,拟定了《灵武市出租车计价收费标准拟调方案》(征求意见稿)、《灵武市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拟调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方案内容予以公开,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一、公示时间

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

二、意见征集联系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对方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反馈。

联 系 人:丁   凤      联系电话:0951-4021504

传    真:0951-4021852

电子邮箱:lwsfgj@163.com

 附件:1.《灵武市出租车计价收费标准拟调方案》(征求意见稿)                    2.《灵武市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拟调方案》(征求意见稿)



                               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

灵武市出租车计价收费标准拟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灵武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提请研究出租车打表计价的请示》(灵交发〔2020〕98号)和市领导批示精神,我局及时联合市运管所和我市四家出租车客运管理企业召开座谈会,经调查,已拟定《灵武市出租车计价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出租车收费现状,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出租车运营情况

截止2019年年底,我市共有2家出租车公司、181辆出租车,其中灵武安达道路运输公司124辆、灵武广和汽车出租公司57辆。多年来,同全区各地出租车运营模式相同,我市出租车也一直为个体挂靠经营,出租车车主除向所属公司按月缴纳一定数额服务费以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019年下半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的《灵武市城乡客运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坚持公交优先原则,对市区发往各乡镇村的城乡公交车、灵武至吴忠城际客车置换出租车指标,原有客车退出市场,置换新增投放出租车66辆,其中灵武市城乡公交公司51辆、灵武兴隆客运公司15辆。以上66辆出租车于2020年2月份后陆续开始上线营运,目前我市共计出租车247辆已全部投入客运市场营运。                 

二、周边市、县出租车收费标准

1.吴忠市利通区:收费标准按3公里以内起步价5元,

超出里程每公里加收1.2元。

2.青铜峡市:收费标准按3公里以内起步价5元,超出里程每公里加收0.8元。

3.永宁县:收费标准暂按2公里以内起步价4元,超出里程每公里加收1.2元

三、我市出租车收费标准

目前,我市四家出租车公司所属车辆为市区范围3公里以内5元,市区以外由出租车驾驶员与乘客进行议价,未能利用计价器进行打表计费,此做法已沿用五年。

为切实规范我市出租车运价收费行为,整改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反馈问题,按照市领导批示精神,我市四家出租客运公司的247辆出租车全部完成了计价器调校,实行打表计价收费,收费标准暂按3公里以内起步价5元,超出里程每公里加收1.4元。

四、建议

我市多年来出租车未按打表计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比较混乱,没有完整的成本数据,且灵武市城乡公交公司和灵武兴隆客运公司运营不到半年,还没有形成运营成本数据,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规定,“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目前还无法对我市出租车运营成本数据进行测算。我局通过参考周边市县出租车打表计费标准,并考虑目前物价上涨等因素,建议对我市出租车打表计费标准暂按下列标准试运行一年,待出租车客运企业运营成本数据齐全,再对我市出租车客运价格进行成本测算。

1.起步价:5元/3公里(含三公里);

2.里程价:3公里以外至10公里(含10公里)1.6L以下每公里1.2元,1.6L(含1.6L)以上每公里1.4元计费;

3.空驶费:1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里程价的50%;

4.等候费:3分钟以内(免费),超过3分钟每90秒加收行驶里程价的50%(1.6L以下加收0.60元,1.6L以上(含1.6L)加收0.70元);

5.夜间(23:00—次日5:00)在起步价的基础上加收20%的夜间行驶费。



附件2:

灵武市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拟调方案

(征求意见稿)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停车位需求量日益增大。车位缺口不断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滞后、乱停乱放现象屡禁不止等问题也日益凸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银川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规定,参考灵武市财政局《关于灵武市停车场(位)收费运营管理方案的请示》转办件座谈会讨论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对我市机动车

辆停车收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市停车位基本情况及区域划分

目前我市停车位全部实行免费停车,无人管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停车难、乱停乱放、停车场利用率低等现象也日益凸显。为规范和提高城区停车泊位利用率和道路通行能力,有效缓解市中心商铺区域停车压力,结合商超等商服设施分布位置、车辆密度、车辆流动停放等需求,停车收费按商圈范围界定不同标准。具体商圈范围为北至利民路、古城路;南至南薰路;西至嘉源街;东至育才街(含商圈范围边界道路两侧)。

二、周边市、县停车费收费标准

1.吴忠市利通区:15分钟内免费停放,4小时以内按3元/辆·次;每超1小时加1元,最高限价10元;小车过夜费10元。

2.青铜峡市:每次每辆2元,过夜费大车每辆10元,小车每辆5元;包月双方协商。

3.永宁县:执行银川市收费标准,中小型汽车4小时以内2元,4小时以上3元,晚上20点到次日早晨8点8元;大型汽车4小时以内3元,4小时以上4元,20点到次日晨8点8元;包月双方协商。

三、我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意见

停车场需配备电子收费系统或安排值守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收费。

(一)“市区内商业圈”停车场收费标准

4小时以内(含4小时)按2元/辆收费,4小时以上每1小时增加1元/辆·次收费,24小时收费10元封顶;停车时间在30分钟内不收费;包月车辆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政府投资的公益事业停车场(如:医院、养老院、学校等)按所在区域标准执行。

(二)商业圈以外停车场收费标准

中小型汽车4小时以内(含4小时)按1元/辆收费,4小时以上每2小时增加1元/辆·次收费,24小时收费8元封顶;大型汽车4小时以内(含4小时)3元/辆收费,4小时以上每1小时增加1元/辆·次收费,24小时收费10元封顶;停车时间在30分钟内不收费;包月车辆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为缓解停车压力,政府投资的公益事业停车场不收费。

(三)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标准

7座以下车辆(含7座)5元/辆·次;8座以上车辆(含8座)10元/辆·次;包月车辆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四)机场周边停车场收费标准

2小时以内(含2小时)按2元/辆收费,2小时以上每1小时增加1元/辆·次收费,24小时收费20元封顶;停车时间在15分钟内不收费;包月车辆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五)军警车、消防车、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免费停放。

四、注意事项

道路路内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时间和位置有序停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停车场经营收费单位须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要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处公示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价格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