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索 引 号 | 640181-110/2021-00022 | 文 号 | 生成日期 | 2021-04-30 |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财政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减税降费政策 |
所属“五公开” | 服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