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库〔2020〕43号)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财预〔2021〕110 号) 要求,你局报送的调整债券资金使用用途的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调整用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依法依规使用政府债券资金
调整后的债券资金要严格按照申请调整的事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严格债券资金使用负面清单,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企业经营性项目等。
二、切实提高债券项目管理水平
为保证债券资金安排使用的严肃性, 各市县(区) 财政局要加强债券资金管理, 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原则上不做项目调整, 切实把项目审批、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确保债券资金额度与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资金投向符合债券资金使用范围, 债券资金会计核算科学规范, 尽量避免债券项目调整。 债券资金用途调整后,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要强化管理,及时将申请调整的债券资金拨付到调整后的项目上,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支出进度,避免造成新的资金结余。
三、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 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宁财债发〔2021〕416 号)要求, 各市、县 (区) 财政局应当在自治区政府、市、县 (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或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本地区债券用途调整相关信息。并按《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持续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
四、加强债务管理考核
加快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调整后债券资金支出进度仍旧缓慢的,将进行全区通报, 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在以后年度债券资金分配上扣减额度。市县债券项目调整情况及资金执行及绩效情况将作为政府债务考核及新增限额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用途调整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