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乐善供应链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武市西平街北侧枣园湖畔XXXXX
法定代表人:刘爱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灵武市农村小学“午餐补助工程”午餐食品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查。2025年9月18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司送达了灵财告﹝202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现本案已调查、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灵武市农村小学“午餐补助工程”午餐食品采购项目于2022年11月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采购人为灵武市教育体育局,招标代理机构为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预算金额424.8万元。该项目开评标会议于2023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2023年2月11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宁夏乐善供应链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1.478元/单价,服务期2年,该项目已实施完毕。当事人宁夏乐善供应链有限公司在参与灵武市农村小学“午餐补助工程”午餐食品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杨学梅、付倩、齐莉媛、杨志强、撖佳、杨春燕、王丽7名人员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和劳动合同。经核实,宁夏乐善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开标前未办理过社会保险登记,杨学梅等7人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均由宁夏乐活先生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和缴纳,当事人宁夏乐善供应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均为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社会保险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单、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提供虚假人员社保、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当事人宁夏乐善供应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2205.00元,并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
开户行:宁夏银行灵武支行
收款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
账号:XXXXXXXXXXX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通过互联网渠 道申请复议,可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或微信搜索“掌上复议”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6日
(灵武市财政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