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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2-1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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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规范使用,状况良好,保证城市道路环境卫生整洁、市容秩序正运行,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233号)《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市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即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以下简称车辆)。

车辆采购、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监管部门和主要职责

车辆的所有权部门承担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维护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二)建立和完善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章 车辆配备

清扫、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垃圾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清运方式车辆定额吨位单班日清运次数、清扫面积及机械清扫等因素确定;道路冲洗、洒水、除雪、市政、执法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章 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

第六条按照“保障工作、规范管理、降低成本、加强监督”的原则,做到作业与保障兼顾、管理与规范并重,形成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环卫用车机制。

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专用车辆应建立一车一档,具有完善的车辆技术档案。

   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车辆操作规范、安全运行。因操作不规范造成车辆损坏故障和安全事故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驾驶员要及时汇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时进行自修。不能检测维修的、属小额维修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送单位询价确定的维修厂予以维修。属大额维修的,严格按照维修采购程序予以维修。

第十一条  车辆的运行单位、驾驶员必须保证收车后将车辆停放在安全、有保护措施的固定地点、位置,确保车辆停放期间完好无损。

章 车辆的处置

第十  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达到报废年限(使用年以上,或相关车辆规定行使公里数),且车辆的技术性能低劣,主要总成本损耗严重,无修复价值。

第十处置程序

(一)车辆资产建立台账登记管理,处置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提交资产处置申请。

(二)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同意。

(三)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车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财政部门直接委托评估的将结果告知本单位。

(四)报废车辆处置流程:经有关部门、专业技术鉴定评估后,公开对车辆进行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十车辆产权转移、注销及处置收入上缴等应当按照《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

第十 环卫、城管部门的纪检组织或纪检专干、市纪委(监察)、财政、审计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六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造成资金、资产浪费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采购环卫专车存在暗箱操作,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瞒报、错报、漏报处置车辆以及车辆关键信息的;

(四)不配合车辆处置工作,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处置应处置车辆的;

(五)违规取消车辆鉴定评估和拍卖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情形。

附则

十七  本办法由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综合执法局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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