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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862198T/2026-00040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6-03-27
责任部门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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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尹之峰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220181********46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综执罚决字﹝2026﹞第10号
违法行为类型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违法事实2026年3月1日上午10点30分当事人尹之峰在灵武市梧桐树乡李家圈村七队干渠边路东侧排水沟存在露天焚烧的违行为。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参照《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系统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关于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尹之峰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55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0.05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6/03/26
处罚有效期2029/03/26
公示截止期2029/03/26
处罚机关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数据来源单位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失信严重程度分类一般失信信息
轻微失信公示状态
处罚附带期限
处罚所属领域其他
是否简易处罚非简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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