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东旗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412727********1618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综执罚决字﹝202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
违法事实 | 李东旗在2021年至2023年6月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共计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获利123483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2023年7月以后再未从事燃气相关工作,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
处罚依据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的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万叁仟肆佰捌拾叁元整(¥123483.00)。 |
罚款金额(万元) | 5.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12.3483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24 |
处罚有效期 | 2028/04/24 |
公示截止期 | 2028/04/24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12MB1862198T |
数据来源单位 |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12MB1862198T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