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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862198T/2025-0006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5-05-07
责任部门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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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李东旗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727********16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综执罚决字﹝2025﹞3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违法事实李东旗在2021年至2023年6月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共计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获利123483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2023年7月以后再未从事燃气相关工作,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处罚依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的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万叁仟肆佰捌拾叁元整(¥123483.00)。
罚款金额(万元)5.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2.3483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24
处罚有效期2028/04/24
公示截止期2028/04/24
处罚机关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数据来源单位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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