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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862198T/2025-0004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5-03-27
责任部门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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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694319429G
法定代表人尤自栋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640323**********5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综执罚决字﹝2025﹞1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之规定。
违法事实2025年3月5日,宁夏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熙玉园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宁夏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1
处罚决定日期2025/03/27
处罚有效期2028/03/27
公示截止期2028/03/27
处罚机关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数据来源单位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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