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11640112MB1862198T/2024-0017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12-17
责任部门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号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行政相对人名称

灵武市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763209937C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642103********00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综执罚决字﹝2024﹞14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
违法事实灵武市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的山河樾住宅项目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措施。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灵武市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5
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0
处罚有效期2027/12/10
公示截止期2027/12/10
处罚机关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数据来源单位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备注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