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云鹏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642013********0832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综执罚决字﹝2024﹞1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之规定。 |
违法事实 | 宁夏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灵武市民族综合福利院负责施工的灵武市民族综合福利院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项目位于灵武市民族综合福利院,施工方为宁夏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中标,宁夏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又与黄某某签订《劳务协议》,将项目转包给黄某某个人组织实施。 |
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宁夏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李某某处以该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玖拾肆元零肆分(¥15294.04)的9%,即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陆元肆角陆分(¥1376.46)。 |
罚款金额(万元) | 0.137646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28 |
处罚有效期 | 2027/10/28 |
公示截止期 | 2027/10/28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12MB1862198T |
数据来源单位 |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12MB1862198T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