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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862198T/2024-0015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10-28
责任部门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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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564129686R
法定代表人李云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642103********083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综执罚决字﹝2024﹞10-1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之规定。
违法事实宁夏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灵武市民族综合福利院负责施工的灵武市民族综合福利院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项目位于灵武市民族综合福利院,施工方为宁夏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中标,宁夏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又与黄某某签订《劳务协议》,将项目转包给黄某某个人组织实施。
处罚依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施工单位宁夏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该工程价款壹佰陆拾玖万玖仟叁佰叁拾柒元叁角玖分(¥1699337.39)的0.9%,即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玖拾肆元零肆分(¥15294.04)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529404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28
处罚有效期2027/10/28
公示截止期2027/10/28
处罚机关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数据来源单位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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