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564129686R |
法定代表人 | 李云鹏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642103********0832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综执罚决字﹝2024﹞1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之规定。 |
违法事实 | 宁夏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灵武市民族综合福利院负责施工的灵武市民族综合福利院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项目位于灵武市民族综合福利院,施工方为宁夏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中标,宁夏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又与黄某某签订《劳务协议》,将项目转包给黄某某个人组织实施。 |
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施工单位宁夏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该工程价款壹佰陆拾玖万玖仟叁佰叁拾柒元叁角玖分(¥1699337.39)的0.9%,即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玖拾肆元零肆分(¥15294.04)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1.529404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28 |
处罚有效期 | 2027/10/28 |
公示截止期 | 2027/10/28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12MB1862198T |
数据来源单位 |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12MB1862198T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