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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862198T/2024-00149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10-23
责任部门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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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灵武市劳动就业液化气供应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228386341H
法定代表人张玉东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642125********06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综执罚决字﹝2024﹞8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之规定。
违法事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兴唐街西湖观光夜市9号车中存放5罐液化石油气钢气瓶,钢瓶型号为YSP35.5,储气量为12kg,其中2罐为空瓶,均为灵武市劳动就业液化气供应站供应,因餐车空间狭窄、空气流动性差使得餐车不再具备其他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储存的安全条件,灵武市劳动就业液化气供应站在正常供应1罐气瓶并安装好燃气安全“三件套”后,连续向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应4罐气瓶。
处罚依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灵武市劳动就业液化气供应站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8
处罚有效期2027/10/18
公示截止期2027/10/18
处罚机关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数据来源单位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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