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灵武市劳动就业液化气供应站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228386341H |
法定代表人 | 张玉东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642125********061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综执罚决字﹝202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之规定。 |
违法事实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兴唐街西湖观光夜市9号车中存放5罐液化石油气钢气瓶,钢瓶型号为YSP35.5,储气量为12kg,其中2罐为空瓶,均为灵武市劳动就业液化气供应站供应,因餐车空间狭窄、空气流动性差使得餐车不再具备其他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储存的安全条件,灵武市劳动就业液化气供应站在正常供应1罐气瓶并安装好燃气安全“三件套”后,连续向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应4罐气瓶。 |
处罚依据 |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灵武市劳动就业液化气供应站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18 |
处罚有效期 | 2027/10/18 |
公示截止期 | 2027/10/18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12MB1862198T |
数据来源单位 |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12MB1862198T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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