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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862198T/2023-0013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8-01
责任部门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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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永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MA75X56W8K
法定代表人郭永标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640302********35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综执罚决字﹝2023﹞8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之规定。
违法事实由宁夏永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装修的灵武市嘉源街印象灵州19号商业楼,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处罚依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0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01
处罚有效期2026/08/01
公示截止期2026/08/01
处罚机关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数据来源单位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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