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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862198T/2023-0011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6-19
责任部门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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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灵武市体育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112010149124U
法定代表人陈旭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综执罚决字﹝2023﹞11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之规定。
违法事实灵武市体育中心负责开工建设的灵武市2022年市区健身步道建设项目(二次),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建设方灵武市体育中心处以该工程合同价款贰佰万零伍仟叁佰玖拾柒元叁角伍分(¥2005397.35)的1.1%,即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零伍拾玖元叁角柒分(¥22059.37)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2.205937
处罚决定日期2023/06/19
处罚有效期2026/06/19
公示截止期2026/06/19
处罚机关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数据来源单位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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