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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862198T/2023-00101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5-24
责任部门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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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灵武市白土岗乡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01014928X8
法定代表人马岱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综执罚决字﹝2023﹞4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之规定。
违法事实灵武市白土岗乡人民政府负责开工建设的白土岗乡长流水村壮大村集体门面房建设项目,存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建设方灵武市白土岗乡人民政府处以该工程合同价款贰佰零肆万伍仟玖佰玖拾柒元陆角柒分(¥2045997.67)的1.7%,即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柒佰捌拾壹元玖角陆分(¥34781.96)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3.478196
处罚决定日期2023/05/24
处罚有效期2026/05/24
公示截止期2026/05/24
处罚机关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数据来源单位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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