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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综合执法局关于严禁破坏城区内公共设施行为的通告

信息来源: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2-08-31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为了严厉打击破坏城区内市政公共设施、环卫设施、污水管网设施等违法行为,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不受损失,给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美丽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广场、公园、执法岗亭、便民早晚市、便民服务点、公厕内外及配套设施(喷泉、座椅、音箱、门窗、空调、柜台、残疾人扶手、斜坡、门前花箱、面盆、马桶、烘手机、扫码纸机、配备库房等)、市政公共设施(窨井盖、雨水井箅、城市监控、道牙、路灯、景观灯、配电箱、地下电缆、道旗、电子屏、公益性宣传广告牌、护栏等)、环卫设施(垃圾桶、果皮箱等)及其它公共设施。

二、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维护公共设施安全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每个公民应当积极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做到:

(一)严禁破坏广场公园及公厕内设施、座椅、护栏,向绿化带内扔放垃圾、杂物等;

(二)严禁向路面泼洒污水、倾倒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等;

(三)严禁擅自挪移、损坏、拆除市政公共设施,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随意张贴野广告;

(四)严禁向窨井盖、雨水井箅、垃圾箱内倾倒热炉灰、泔水、医疗废弃物、易燃易爆等物品;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接入城市照明设施;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将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七)严禁损毁、盗窃、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废渣、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不得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从事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开挖路面进行作业,确需抢修的须补办审批手续;

(九)严禁利用其他设施及物品占用公共停车位;

(十)严禁破坏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

(十一)严禁未经审批占用公共空间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十二)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设置门头牌匾、户外广告、商业活动的行为;

(十三)严禁占用城区及小区内公共消防安全通道;

(十四)严禁其它损毁、危害市政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的须照价赔偿;对故意破坏市政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我局将坚决依法予以制止,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为创建美丽新灵武,坚决打击破坏城市公共设施的行为,请广大市民及群众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立即拨打我局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51—4039285

特此通告。

附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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