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场:
根据应急管理部冬春救助视频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今年受灾情况,现将2020年第二次冬春救助资金发放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需救助人数
灵武市2020年共接到各乡镇、农林场上报灾情2起,分别为2020年4月19日至25日霜冻导致白芨滩、园艺场、北沙窝林场、仁存渡护岸林场、东塔镇、郝家桥镇、临河镇、崇兴镇、白土岗乡、梧桐树乡经果林受灾,2020年8月11日,大风导致崇兴镇、郝家桥镇农作物受灾。
经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共确定我市2020年因自然灾害需救助人员5407户20175人(含低保户、残疾人、因大病导致的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优抚对象等1329户4055人)。
其中:
白芨滩58户184人;
园艺场112户273人;
北沙窝林场142户400人;
仁存渡护岸林场60户153人(含低保户、残疾人、因大病导致的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优抚对象2户5人);
东塔镇420户2005人(含低保户、残疾人、因大病导致的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优抚对象13户49人);
郝家桥镇1789户7268人(含低保户、残疾人、因大病导致的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优抚对象240户1040人);
临河镇207户962人(含低保户、残疾人、因大病导致的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优抚对象34户161人);
崇兴镇2205户7353人(含低保户、残疾人、因大病导致的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优抚对象1027户2770人);
白土岗乡68户260人(含低保户、残疾人、因大病导致的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优抚对象等8户22人);
梧桐树乡346户1317人(含低保户、残疾人、因大病导致的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优抚对象等5户8人)。
二、救助资金标准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19号)规定,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标准为每人每次100元。
三、资金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四、救助次数及资金分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19号)要求,经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沟通,结合我市2020年受灾情况,决定对受灾的一般家庭每人救助一次,低保户、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优抚对象、因大病导致困难的家庭等每人救助三次。本次救助共计分配救灾资金282.85万元,其中市应急管理局下拨247.03万元,利用崇兴镇结余资金35.82万元。
其中:东塔镇分配21.03万元;
崇兴镇分配93.11万元,利用结余资金35.82万元;
郝家桥镇分配93.48万元;
临河镇分配12.84万元;
梧桐树乡分配13.33万元;
白土岗乡分配3.04万元;
园艺场分配2.73万元;
白芨滩分配1.84万元;
北沙窝林场分配4万元;
仁存渡护岸林场分配1.63万元;
五、资金使用及监督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19号)要求,灵武市纪委监委、灵武市财政局、灵武市审计局、灵武市应急管理局将对受灾乡镇(林场)资金发放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各乡镇、林场应按照2020年救助申请人数,结合实际需要,突出重点,按农作物减产绝收、致贫返贫等情况实行分类排队,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灾致贫返贫户和受灾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户、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发放救助资金。实行分段救助、分批发放的,也要一次性将资金指标分解到户、告知到户,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温暖过冬。
各乡镇、林场应及时做好公示及归档工作,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助资金,严禁将冬春救助资金作为慰问金使用,严禁资金截留、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冬春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采用社会化方式发放。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等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林场应于2021年2月5日前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户到人,并将各自关于发放救助资金的会议纪要、公示表、电子台账、银行流水等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