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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640181-124/2018-2835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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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8-05-18 |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安监局 | 发布日期: | 2018-05-18 |
| 名 称: | 关于印发《灵武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灵武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灵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银川市委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和银川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调度会议精神,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为自治区六十大庆胜利举行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根据《灵武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通知》(银安办发〔2018〕70号)和《中共灵武市委办公室、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灵党办通〔2018〕20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在全市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全力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着力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非法生产经营、违法群租衍生的安全隐患;着力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整治一批突出问题,取缔一批违法场所,拆除一批违章建筑,关闭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全面压减事故总量,有效防范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率先实现“两个率先”创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二、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突出重点,条块结合,对全市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从业岗位开展全覆盖式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树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是最大隐患”的意识,持续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点工作如下:
(一)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聚焦重点路段、重点区域,持续加大六类重点车辆(客车、校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农村面包车、旅游包车)专项治理,严厉打击三超、酒后驾车、
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农用车载客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交通局、公安局)
(二)开展煤矿安全治理。深刻汲取“1·10”高闸煤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组织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推进煤矿致灾因素排查治理,督促企业深入开展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进一步打击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等“五假五超”非法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安监局、发改局、工信局、国土局、公安局、白土岗乡)
(三)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治理。坚决整治非煤矿山超采、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巩固“绿盾行动”“零点行动”成果,坚决杜绝偷采盗采行为。(责任单位:国土局、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各乡镇)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重点治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六个环节隐患排查,加大重点区域、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消防设施、应急个体防护装备器材等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严防泄漏、中毒、爆炸、燃烧等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各乡镇、街道办,各园区管委会)
(五)开展建设施工领域安全治理。坚持将安全生产与项目建设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督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监管台账,加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局、人社局)
(六)开展消防安全治理。集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建筑、批发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等区域火灾隐患整治,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公安消防大队、交通局、民政局、工信局、教体局、卫计局、文旅广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安监局)
(七)开展旅游景区安全专项治理。从5月份开始,我市将陆续举办白芨滩沙漠文化旅游节、热气球节、极限运动等赛事,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抓好景区道路交通、消防、游乐设施设备等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确保活动赛事安全。(责任单位:文旅广局、公安局、交通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消防大队、安监局)
(八)开展有限空间安全治理。重点治理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专项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要求企业建立有限空间辨识、管理台账,确保作业现场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配备齐全。(责任单位:住建局、城管局、农牧局、各乡镇、街道办、城投公司,各园区管委会)
(九)水域水库专项整治。 以病险水库、河道、湖泊、沟渠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防凌防汛安全培训,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证水域水库安全运行。(责任单位:水务局、农牧局、交通局、城管局,各乡镇、街道办)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单位职责,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对本单位及直属部门的办公场所、职工食堂用电、用气等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三、实施阶段
从5月中旬开始至8月底,集中100天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5月10日至5月20日,市安委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方案措施细,任务要求清,落实责任严。
5月21日至7月31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要开展全区域、全天候、全要素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大隐患以及风险高、隐患多的单位,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拆除违法建设,有效防范各类事故,要建立隐患台账,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8月1日至8月31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要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整改总结,特别是要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提出本单位(部门)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的对策和措施,研究制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及时将大排查、大清理和大整治专项行动总结报市安委办。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专项行动部署落实的阶段性总结和进展情况。各单位(部门)每月28日前将本月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统计表(附件)以及专项整治有关情况总结报市安委办。
(二)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市安委办将组织开展督查,并通报近期事故情况及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整改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全市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期间发生的死亡事故和社会影响较大事故,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要清醒认识当前严峻形势,深刻吸取近期典型事故教训,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要集中精干力量,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建立台账,强化监管。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要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台账,加强分类监管,对整治情况要逐一进行验收复查。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隐患,要全程跟踪,严密监控,强力督促整改;对重大隐患要建立台账,逐级挂牌督办,严格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要加强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现场管控,落实专人盯守,严防明停暗开、假停假改和死灰复燃。
(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建设出租转租住人、煤矿“三超”、危险化学品“三违”、重大突出火灾隐患、道路交通“三超一疲劳”、建筑施工“三抢”、“开墙打洞”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严格落实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凡是有安全隐患的建筑、厂房,尤其是工业大院,一律关停整顿。“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要立即清人,确保安全。要依责加强对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冬季用火、用电、用气、消防、交通等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宣传,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避险减灾技能。要充分利用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动员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统计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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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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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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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检查情况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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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数(家) |
参加检查人员(人/次) |
排查一般隐患(项) |
其中:已整改(项) |
整改率(%) |
投入整改资金(万元) |
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
其中: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
累计落实治理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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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重大隐患(项) |
其中:已整改销号(项) |
整改率(%) |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项) |
落实治理目标任务(项) |
落实安全措施应急预案(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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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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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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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建设、生产、经营的(起) |
查处非法违法行为(起) |
查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起) |
查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或无证上岗的(起) |
依法取缔 “三非”(起) |
实施行政处罚(起) |
处予罚款(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暂扣证照(家) |
吊销证照(家) |
提请关闭生产经营单位(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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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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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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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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