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 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应急罚〔2025〕127-7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2”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
违法事实 | 作为宁夏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一期)EPC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职责履行不到位,在事故发生前虽已通知施工方大风天气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户外作业,但并未积极巡视现场,未监督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造成一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处罚依据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三)项之“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以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 | 4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侯树清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2.3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5.3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执法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