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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44A/2025-00079 文  号 (灵)应急罚〔2025〕82号 生成日期 2025-11-17
责任部门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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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内 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灵)应急罚〔2025〕82号

案件名称

宁夏浩强能源有限公司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违法事实

宁夏浩强能源有限公司在灵武市东顺乙炔厂区院内存放乙炔瓶76支(其中满瓶13支,空瓶63支)、氧气瓶124支(均为满瓶)、二氧化碳瓶114支(其中满瓶82支,空瓶32支)、氮气瓶215支(其中满瓶78支,空瓶137支)、氩气瓶111支(其中满瓶58支,空瓶53支),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处罚依据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同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

51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浩强能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金伏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6

公示截止日期

2028.11.6

处罚机关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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