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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11640112MB1648044A/2025-00076 文  号 (灵)应急罚〔2024〕148号 生成日期 2025-09-30
责任部门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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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内 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灵)应急罚〔2024〕148号

案件名称

宁夏合鑫金属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案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7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自治区“四防”督查组检查宁夏合鑫金属有限公司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2.铝液出口留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3.四台固定式铝熔炼炉、深井铸造工艺的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4.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5.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6.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合格证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灵)应急现记〔2024〕14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灵)应急责改〔2024〕148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灵)应急现决〔2024〕148号,责令宁夏合鑫金属有限公司暂时停产停业。

处罚依据

行为1、行为2、行为3、行为4、行为5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有关规定,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行为6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有关规定,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人民币拾肆万元整(¥14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

140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合鑫金属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元龙

处罚决定日期

2025.4.8

公示截止日期

2028.4.8

处罚机关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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