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 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灵)煤安罚〔2023〕007-1号 |
案件名称 | 灵武市高闸煤矿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案 |
违法事实 | 1.职能科室未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检查制度”要求:“每周对矿井生产情况进行检查”;2.入井人员佩戴安全帽产品安全标志为“LM”,非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3.2名兼职教师暂未取得培训教师证书 |
处罚依据 | 其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一款“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以合并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 |
处罚金额 | 75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灵武市高闸煤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7.13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3.10.13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矿山监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