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 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灵)煤安罚〔2023〕006-1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家梁煤矿重大隐患违法违规案 |
违法事实 | 有21名下矿工人均未携带定位卡,1名工人定位卡没电。 |
处罚依据 | 其行为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版)》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第十五项之“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六)项之“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检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的情形”的规定,上述问题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第(十五)项之“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的规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以玖拾陆万元整(¥960000)罚款 |
处罚金额 | 960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家梁煤矿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4.23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3.7.23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矿山监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