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44A/2023-00063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4-14
责任部门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11·25”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20221125日,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在承揽的小西牛牧业公司青贮压制项目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灵武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灵武市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司法局、总工会、白土岗乡政府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

成立于20201204日,该公司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颁发的《营业执照》,负责人:马少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牛羊收购、养殖及销售畜禽养殖及销售青贮、饲料的收购、加工及销售鲜奶的销售(不得直接用于食用销售)园林绿化工程建筑维修机械租赁室内外装饰装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9621日,该公司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审批服务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刘凯。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奶牛的收购、饲养与销售;饲草种植、收购与销售;原奶生产、运输与销售,奶牛养殖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合同签订基本情况

1.合同基本情况

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与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于2022810签订了《青贮压制协议》,协议期限自2022810日至20221231日,协议内容包含甲乙双方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2.劳动用工合同签订情况

20221122日,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与兰新成(死者)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1123日至20221130;安排兰新成担任本次青贮清理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21124,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少奇接到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凯的电话,双方按照青贮压制协议第二条之规定,由乙方(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委派人员赴现场处理发霉变质青贮20221125上午940分,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少奇带领作业人员到达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安排发霉青贮清理任务,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安排人员配合作业。由兰新成(死者)进行发霉青贮清理工作,马金海、杨文斌负责揭膜、移轮胎工作,马满素负责驾驶装载机协助马少奇安排完工作后离开现场到财务室办理其工作,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安全员马鹏在现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后,离开现场去石沟驿卡口接送原料的车,现场管理交由饲喂主管毛小军负责,随后毛小军离开现场去往精料库处理其他工作1110分,马金海、杨文斌走上青贮料堆开始作业,马满素配合用装载机接清理出的轮胎、塑料及发霉青贮,1130分,兰新成3号青贮料堆(高度5.5米左右),用铁叉清理发霉青贮,1139分,马满素将装载机开到青贮料堆旁,升高装载机车斗准备接清理出的发霉青贮,此时,兰新成将左脚踩在装机斗上,右脚踩在青贮堆上,马满素未及时发现装载机车斗上有人,驾驶装载机向后移动,兰新成坠落至3号青贮池平台垂直落差5.5M)装机驾驶员马满素听到杨文斌呼喊他说有人掉下去了,随即下车查看情况并向毛小军拨打了微信视频电话,毛小军赶到现场后发现兰新成后脑流血,昏迷不醒,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负责人刘凯电话报告,同时喊了厂长邢建宁的车,毛小军、马金海、马满素四人将兰新成抬上车送往医院,中途将兰新成转移至救护车,由救护车送往灵武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340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采取相应措施对兰新成进行施救同时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根据要求逐级汇报上级公司和地方政府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负责人1150分电话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汇报人员受伤情况1230分先后以电话形式向灵武市应急管理局、灵武养殖基地指挥部、灵武市白土岗乡政府汇报1310书面向灵武养殖基地指挥部汇报1340分确定伤者抢救无效死亡后电话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灵武市应急管理局、灵武养殖基地指挥部和灵武市白土岗乡政府汇报相关情况1530分书面向灵武养殖基地指挥部续报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停工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全面封闭对劳动合同、外委合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工作票等相关资料封存公司领导班子及各部门主就事故应急处置及后续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积极对接死者家属,全力以赴做好死者的善后处理工作。

在处理事故善后事宜方面,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态度端正负责,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善后事宜已妥善处理完毕。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7万元。

三、现场勘查和死者相关情况

1.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3号青贮池(青贮堆高度5.5米),兰新成(死者)在青贮料堆清理发霉青贮,在作业过程中,跨踩青贮堆和装载机车斗,装载机移动(高度5.5米)后坠落至青贮池平台底部,落差5.5米,死者头部、口鼻流血,未佩戴安全帽,现场未见安全网等安全设施。

2.死者兰新成相关情况

兰新成,生前系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招募的临时工,承担青贮压制工作中清理工作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兰新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办理作业票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具,违规跨踩装载机车斗,不慎坠落,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混乱。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健全,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安排专人进行工作交接,造成重要岗位人员空缺。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作业未办理登高作业票,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违规进行高处作业。没有认真组织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彻底。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员,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对劳动派遣人员的培训不到位,主要负责人马少奇仅对兰新成进行了口头培训,没有结合工作内容中的危险点和相关措施进行培训,培训后未对其考核,致使兰新成未掌握业务技能、未充分了解高空作业的危险因素就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4.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未对高处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未能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5.现场管理不到位。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未安排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管理;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饲喂主管毛小军作为现场指定监护人,在作业时擅自离开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工作交接,对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在看到兰新成未佩戴安全帽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没有制止其继续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四十三条有关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分析认定,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11·25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彻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等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 事故处理意见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承揽方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彻底;未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前未履行高处作业票审批手续违规进行高处作业及时制止违规作业未对高处作业风险进行辨识;未能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新调整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相关规定,建议对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

2.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定作方,未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未能对作业现场进行全过程管理,及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造成死亡一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现场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建议由农业农村局对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约谈,灵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小组。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兰新成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招募的临时工未办理高处作业票证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冒险高处作业,并在作业途中擅自踩上装载机车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马少奇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彻底,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以4.0066万元罚款100165×40%=40066元)。

3.毛小军: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饲喂主管,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高空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建议处以9000元罚款。

4.马鹏: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建议处以4000元罚款

5.马满素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证号64030019790*******),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日粮工在移动装载机车斗时未对周围环境进行确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以3000元罚款

上述各项罚款共计45.6066万元,由灵武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要求被处罚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时限,上缴灵武市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

1.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和作业票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当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离开项目后,要及时变更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并进行工作交接。

3.要认真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落实全员教育培训有关要求,持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素质。加强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高危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4.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全方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并如实做好记录。在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增加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杜绝事故发生。

(二)灵武市小西牛牧业有限公司

要加强业务外包或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外派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做好外派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必须要求员工熟练掌握岗位操作技能。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各层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并如实做好记录。在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增加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杜绝事故发生。

附件:1.事故现场图像资料

2.本调查报告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3.《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11·25”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讨论会(第一次)结论表

                                           宁夏西牧农牧有限公司“11·25”一般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3313

附件1

事故现场图像资料

附件2

本调查报告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0版)》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

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为3人以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3人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为3人以上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3人以上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处以罚款:

1.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

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1人死亡,或者1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2.0.4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301 建筑施工中凡涉及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的,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302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按类别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应做验收记录。验收可分层或分阶段进行。

304 应根据要求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警示。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检查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设备,确认其完好后,方可进行施工。

附件3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