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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44A/2022-00061 文  号 (灵)应急罚〔2022〕7-4号 生成日期 2022-07-14
责任部门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灵)应急罚〔202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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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内 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 )应急罚〔20227-4

案件名称

四川旭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承建宁夏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三期项目“1·12”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案

违法事实

作为四川旭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项目经理,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三)项之“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捌仟元(¥8000)罚款

处罚金额

8000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何建勋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2.7.14

公示截止日期

2022.10.14

处罚机关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执法大队三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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