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其他文件>市委发

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658K/2022-0022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8-04
责任部门:灵武市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0-27
名 称:中共灵武市委办公室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灵武市委办公室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农林场及驻灵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灵武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灵武市委办公室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


灵武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银川市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做到“危房不住人,住人无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深入推进分类整治,切实消化存量,2022 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二、重点工作

本方案所称自建房,主要包括以下3类房屋建筑:一是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没有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没有专业设计图纸或没有具备法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自行组织建造或雇佣他人施工建造的房屋建筑。二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或非城市规划区域内,单位或个人自行组织建造或雇佣他人施工建造的房屋建筑。三是违法违规加层、擅自拆改承重结构、超设计限值增加荷载的房屋建筑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排查摸底全市范围内所有自建房,在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基础,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车站周边、工业园区、国有农(林)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延伸排查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住宅,设施农业分摘、包装、仓储场地用房、群租房全面摸清房屋建设的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和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所有排查过的房屋逐一建档造册,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方式。采取自查、普查和专业机构鉴定等方式进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应当自行委托具有房屋安全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乡镇(街道)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逐栋(户)开展排查,建立排查和风险隐患工作台账。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方可使用。

(二)开展百日攻坚

2022年5月至8月底,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百日攻坚行动,重点对3层以上(含3层)、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和1980年以前的住房进行排查整治。坚持凡险必除加大对违法违规擅自加层、改(扩)建、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承重结构和超设计限值增加荷载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力度,在整改到位前严禁投入使用。坚持凡危必关加大对存在明显承重结构裂缝、地基不均匀沉降等有垮塌风险迹象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改力度,采取管控、停业、拆除等紧急措施,严禁人员居住、工作、休息和逗留。坚持凡疏必改加大对不按要求设置消防车道,不配置消防设施,堵塞疏散通道等不符合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力度,凡疏于管理、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必须采取临时性停业措施,整改完成前严禁继续经营。坚持混用必清加大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将生活、经营、仓储等多业态集中混营自建房的排查整治力度,严查一房多用等混乱无序经营造成的安全隐患。坚持经营必审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未经专业机构安全鉴定为安全的,不得将自建房用于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对自建房内从事的经营活动严格把控、从严审核;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经营业态的禁止批准经营。

(三)全面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在前期排查摸底基础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一栋(户)、销号一栋(户),同步整理完善整治工作全过程档案资料。

2.分类施策推进整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一栋一策、分类处置方式,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整治时限和责任主体。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等相关标准规范,对鉴定为D级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封闭处置,严禁住人,并采取依法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鉴定为C级危房的,采取修缮加固等技术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对其他存在一般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依法依规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符合城镇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抗震宜居农房改造等政策的,全部支持改造。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3.完善临时过渡政策。对城市建成区内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所有权人(家庭)唯一住房的,由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临时周转安置疏散群众。乡镇(街道)汇总相关信息(附件2)形成正式文件,报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签订整体租赁协议后,组织群众入住并做好日常管理。承租家庭符合《灵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减免租金条件的,提供资料经审核后可适当减免租金;承租家庭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的应及时退还过渡用房。

4.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及擅自加层、改(扩)建、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承重结构和超设计增加荷载,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以及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严禁违法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继续深入开展城镇既有建筑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清查(两违清查)工作。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城市原则上不再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强化日常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并妥善处置。落实各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发挥综合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处置,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本领域涉及的房屋安全管理。

3.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各乡镇(街道)牵头负责农房建设管理,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以全链条责任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监测机制,研究探索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鉴定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实施步骤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边排查、边建账、边整治、边销号的原则,压茬推进各阶段工作落地落实。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25月至12月)。对全市范围内所有自建房进行集中排查,全面摸清房屋安全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坚持即查即改、边查边改能整改的立查立改,存在严重隐患的快查快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5月至202412月)。

2022年8月底前,对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和城市D级危房进行彻底整治。202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D级危房整治,实现动态清零。2024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

(三)回头看阶段(2025 1月至20255月)。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巩固和提升排查整治成效的基础上,深入总结分析,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政策措施,推动长效监管。

四、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依托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银川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指导高新区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自建房排查整治过程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委宣传部:负责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及社会舆情研判引导,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委编办:负责明确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市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市委网信办:负责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网络舆情引导和分析研判。

市发改局: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予以资金支持。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加强对用作林业和草原管理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综合执法局:负责私搭乱建等违章建筑的拆除。

市教体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文旅广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用于文化场馆、旅游民宿、农家乐的自建房及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等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交通局:负责指导用作车站等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设计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供销社:负责供销系统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科技局:负责地震系统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消防许可的核查,督促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国资办、城投公司:负责国资系统和国有企业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各农林场:负责国有农(林)场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范围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台账、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的自建房。做好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唯一住房群众的临时周转安置疏散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孙佳永任组长,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杨斌,政府副市长吴伟任副组长,银川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市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统筹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抓好工作任务落实(附件1)。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有效工作合力,协同推进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确保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每周五向市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一次排查整治情况(邮箱 nxlwszjj@163.com,联系电话0951-4038769)。

(二)提供资金政策保障。将自建房排查整治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自建房整治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对城市建成区内唯一住房且鉴定为 D 级危房的所有权人,做好兜底保障,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用于临时周转安置;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按相关规定减免租金。

(三)强化技术支撑。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力量广泛参与专项整治,确保房屋排查和鉴定结果客观真实、科学准确。逐一归集自建房排查整治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夯实房屋安全长效化、常态化管理基础。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加大督导考核。严格落实巡查、约谈、考核等机制,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建立督促督查制度,将专项整治纳入市委、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实行周调度、月汇总、季通报制度,对工作滞后的定期督导、通报,对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的严肃追责问责。

(五)营造工作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征集房屋安全隐患和违建违批等问题线索,一经核实、予以重奖。要邀请群众参与整治过程,整治成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的良好工作氛围。

附件:1.灵武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分工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信息汇总表


附件1

                              灵武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分工

序号

责任分工和内容

单位

1

牵头负责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依托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市住建局

2

负责指导高新区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银川高新区

管委会

3

负责对自建房排查整治过程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纪委监委

4

负责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以及社会舆情研判引导,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委宣传部

5

负责明确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市委编办

6

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市委统战部

7

负责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网络舆情引导和分析研判。

市委网信办

8

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市发改局

9

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教体局

10

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工信局

11

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市公安局

12

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民政局

13

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制保障。

市司法局

14

负责对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市财政局

15

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用作林业和草原管理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自然资源局

16

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农业农村局

17

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18

负责督促指导全市用于文化场馆、旅游民宿、农家乐的自建房及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等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文旅广局

19

负责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卫健局

20

负责指导用作车站等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交通局

21

负责私搭乱建等违章建筑的拆除。

市综合执法局

22

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应急管理局

23

负责指导自建房设计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

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24

负责国资系统和国有企业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国资办、城投公司

25

负责供销系统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供销社

26

负责地震系统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市科技局

27

负责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消防许可的核查,督促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市消防救援大队

28

负责国有农(林)场等农垦系统自建房安全管理,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

各农林场

29

负责辖区范围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台账、拟定措施,督促整改存在隐患的自建房。做好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唯一住房群众的临时周转安置疏散工作。

各乡镇(街道)


附件2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信息汇总表

序号

现居住房屋地址

申请人姓名

证件号码

家庭成员姓名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备注(其他共同人居住信息、可减免房租的基本情况等)

1








2








3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