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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658K/2022-0008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5-05
责任部门:灵武市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5-05
名 称:中共灵武市委办公室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聚力工程”担保基金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灵武市委办公室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聚力工程”担保基金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农林场及驻灵区属各有关单位:

《灵武市聚力工程担保基金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灵武市委办公室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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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聚力工程”担保基金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增强村级组织自我保障、服务群众、推动发展的能力,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相关要求和灵武市《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武市聚力工程担保基金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贷款,特指灵武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担保基金贷款(以下简称担保基金贷款,是灵武市委组织部灵武市财政设立的聚力工程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注入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专设账户作为担保基金担保公司担保,合作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灵武市地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创业发展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 灵武市委组织部担保基金贷款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事项的组织实施;担保公司为具体负责单位;担保公司合作经办银行为担保合作业务主办行,主办行为担保基金贷款的保证金归集、业务复查、数据统计、风险预警的管理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主办行申请办理由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时,须提供由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书,主办行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担保公司签订相关业务合同。

第二章 基金规模及使用

第四条 担保基金规模为500万元(由灵武市聚力工程担保基金保障),以保证金形式存入担保公司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由担保公司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担保基金贷款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与村集体合作、合资、合营、合伙的经济实体)银行贷款的担保。

第六条合作经办银行按照存入贷款担保基金的10倍以内放大贷款规模。

第七条扶持对象和条件

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对象为灵武市区域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与村集体合作、合资、合营、合伙的经济实体)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部管理制度相对健全。

2.贷款项目用途明确、合法,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在当地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营业状况良好,能够按时还本付息,并具备一定的发展能力。

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主要成员当前无逾期贷款,无诉讼未决事项和重大违纪违法行为。

5.能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企业担保、自然人担保、公职人员担保、确权土地及固定资产抵押等组合担保方式。

第八条贷款额度、用途、期限、担保费、执行利率

1.担保基金贷款额度根据贷款申请人的实际用款需求、营业收入、还款能力、资金回笼周期及反担保措施等条件合理确定,合作社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含),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贷款用于发展种植、养殖、交通运输、乡村旅游、餐饮服务、电商服务等村集体经济项目。

3.担保费率按政策予以减免。

4.实行利率优惠政策。合作经办银行在LPR利率基础上,加点不超过180 BP

第九条担保基金贷款办理流程

1.申请。借款人填写《灵武市聚力工程担保基金贷款推荐表》,并提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资料,报村两委初审

2.推荐。村两委在收到借款人提供的《推荐表》及证明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贷款资格进行确认,对实施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监会负责对贷款推荐进行监督

3.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对担保基金贷款申请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经公示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备案。

4.复审。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对借款人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签署意见存档备案。

5.审批。村两委将复审通过的借款人材料报担保公司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双方实行独立的审保审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书面形式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做好答复和告知。

6.符合贷款要求的贷款申请人经担保公司审保同意后,由担保公司向经办银行签发《同意担保意向通知书》,经办银行5个工作日内提交贷审会审议。对于审批同意的项目,由经办银行通知担保公司和贷款申请人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签订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办理相关保证手续,签订保证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贷款申请人和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完备后,经办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三章 贷款监管及风险管控

第十条贷后监管

1.担保基金贷款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村两委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贷后监管要求借款人每半年10日内向担保公司报送半年或年度财务报表,贷后监管中发现的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经营状况下降存在不能及时偿还风险的,经村两委、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协商一致,可决定终止贷款协议提前收回贷款。

2.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村两委应积极配合担保公司及银行及时通知借款人,由银行和担保公司向借款人签发《贷款到期通知书》进行提示。

第十一条风险分担及追偿

经办银行对未按时归还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通知担保公司。村两委、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起90

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签定的风险分担比例为担保公司承担逾期本金、利息、罚息等逾期本息80%的代偿责任,银行承担20%的逾期本息的代偿责任。如果借款人贷款逾期超过90天,由聚力工程担保基金承担80%的代偿责任,银行承担20%的代偿责任。

担保公司代偿后,依法诉讼追偿法院执行仍不能收回全部代偿款项,并经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形成损失的,在追索期结束后,上报市委组织部聚力工程担保基金最终承担代偿损失。追回的代偿款,存入保证金专户,纳入担保基金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

两委担保公司、经办银行要加强风险控制,安排专人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办银行应停止发放贷款,并及时告知村两委、乡镇人民政府担保公司

1.已发放的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3%时,应当暂停办理担保贷款业务。经追偿后,担保代偿率低于3%时,可继续办理担保贷款业务。

2.借款人所在地聚力工程担保贷款出现集中欠息或逾期偿还本金现象时。

第十三条 对贷款及担保基金履行证明、推荐、审核、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套取资金等情况的,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行为触犯法律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建立聚力工程担保基金退出机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担保基金予以退出:

(一)市委、市政府政策发生调整

(二)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经办银行停止相关业务的

)借款人所在村聚力工程担保基金贷款出现集中欠息或逾期偿还本金现象,且连续两年担保代偿达到7%的。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灵武市委组织部、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担保基金贷款资料清单


附件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担保基金贷款资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一、基础资料

1

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若有)

2

章程、章程修正案及变更事项的股东会决议


二、业务资料

3

聚力工程担保基金贷款推荐表

4

合作社简介,主要内容包括:成立背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业务流程及生产工艺描述、主营业务及产品、所需原材料情况、市场渠道、主要客户

5

法定代表人、合作社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

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及成员征信报告(近30日内)

7

合作社近1年及最近月份财务报表、科目明细账

8

合作社近三月及一期能够反映其营业收入回款状况的主要结算账户银行对账单(原件)

9

合作社重要合同及协议(购销合同、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经销协议、代理协议、服务协议等)

10

可以提供的反担保物权属证书(原件)、权属登记调档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