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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8789F/2025-0023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18 |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7 |
| 名 称: | 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灵武市国能灵武电厂至高新区园区蒸汽管道(节能降碳)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 ||
市住建局:
你单位《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报批灵武市国能灵武电厂至高新区园区蒸汽管道(节能降碳)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函》(灵建函字〔2025〕16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低碳清洁能源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园区基础配套设施,解决入园企业蒸汽需求,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现将该项目(项目代码:2511-640181-04-01-435803)项目建议书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
灵武市国能电厂至高新区园区。
二、建设内容及规模
自灵武市国能电厂至高新区园区新建DN500蒸汽管道,管道干线长度约13km,配套建设阀门井等附属设施。
三、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匡算总投资9770万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及市财政资金。
四、相关要求
项目推进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 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和《灵武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灵政办规发〔202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请你单位据此批复尽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你单位内部审核通过后报我局审批,此批复不作为本项目施工招标依据,同时,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