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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335E/2025-00020 文  号 灵梧政执罚决字〔2024〕16号 生成日期 2025-04-24
责任部门 灵武市梧桐树乡人民政府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管理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梧桐树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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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眭学圆、男、汉族、现年36岁、身份证号:6403**********1912;家住灵武市梧桐树乡陶家圈村二队东组,系个体经营者。

本机关于 2024年12月30日对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楼房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眭学圆系梧桐树乡陶家圈村二队村民,于2023年10月11日向梧桐树乡陶家圈村村委会递交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宅基地面积270平方米,房基占地面积18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360平方米,建筑层数2层,建筑高度6米;2024年5月7日梧桐树乡陶家圈村村委会同意眭学圆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2024年6月26日灵武市梧桐树乡委员会〔2024〕13号《中共梧桐树乡委员会党委会议纪要》通过了眭学圆宅基地及房屋建设审批事宜;2024年8月13日,眭学圆开始动工建设,2024年9月25日乡综合执法队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眭学圆楼房主体框架已建三层,已经超出规划许可审批楼层,乡综合执法队当场下发了《灵武市梧桐树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眭学圆立即停止违规建设行为,当事人眭学圆当时表示愿意配合并立即停止施工。后经本乡执法人员实地勘测,当事人眭学圆加盖的第三层楼房面积为154.84平方米。眭学圆提供的工程预算造价清单、核算该工程建造价格612000元,目前此栋建筑三层主体已建设完毕。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14日向当事人眭学圆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眭学圆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等事实;2、当事人陈述---眭学圆询问笔录二份,证明眭学圆在梧桐树乡陶家圈村二队东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加盖第三层楼房的事实;3、宁夏联动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明眭学圆宅基地的方位、四至、面积等事实;4、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眭学圆楼房建设平面图2张,证明眭学圆建设楼房所用图纸的事实;5、眭学圆农村建房预算单一份,证明眭学圆建设楼房预算工程造价的事实;6、现场勘测笔录二份,证明眭学圆在梧桐树乡陶家圈村二队东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三层楼房的方位、四至、面积等事实;7、现场照片二张证明眭学圆在梧桐树乡陶家圈村二队东组超规划范围建设三层楼房的主体结构已基本完成的现场情况;8、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一份,证明办案人员调查眭学圆在梧桐树乡陶家圈村二队东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调查取证等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眭学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楼房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眭学圆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自行拆除其位于灵武市梧桐树乡陶家圈村二队东组在建的二层房屋上加盖的154.84平方米的第三层楼房;逾期未拆除,予以强制拆除。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灵武市梧桐树乡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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