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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335E/2025-00009 文  号 灵梧政执罚决字〔2024〕22号 生成日期 2025-03-11
责任部门 灵武市梧桐树乡人民政府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管理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梧桐树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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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眭晓兰,女,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农民,身份证号:6421**********200X;家住灵武市梧桐树乡梧桐树村十六队。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07年10月8日在灵武市梧桐树乡梧滨路北侧,梧桐树乡人民政府西侧建设二层混合结构楼房245.64平方米,用途为商业自家经营梧香源餐厅,同时在建61平方米砖木结构平房用作住宅,并在灵武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灵武市房权证梧桐树字第00007995号),2016年9月眭晓兰在自家院内楼房后面,自建 96平方米砖混结构平房与楼房连通用于梧香源餐厅经营使用。2024年10月20日采用钢结构材料,在楼后北侧及东侧砖混结构平房房顶搭建82.15平方米钢架结构房屋,未向相关部门办理过《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也未向梧桐树村委会及梧桐树乡人民政府提交过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申请,属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向当事人眭晓兰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梧政执罚告字〔2024〕22号),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眭晓兰于2025年2月20日申请听证。2025年2月24日向当事人眭晓兰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25年3月6日举行听证会,当事人眭晓兰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认可,当事人质证申辩的理由不充足,本机关对当事人眭晓兰的听证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眭晓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等事实;2、当事人陈述--眭晓兰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眭晓兰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梧香源餐厅楼后侧和东侧平房上方加建二层房屋的事实;3、灵武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灵武市房权证梧桐树字第00007995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楼房及楼房北侧平房,房屋所有权人归眭晓兰所有的事实;4、灵武市梧桐树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我乡综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制止,并责令限期拆除违规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事实;5、灵武市梧桐树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书》,证明我乡综合执法人员在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拆除建设的建筑物进行现场复查的事实;6、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我乡综合执法人员联合梧桐树村委会,对眭晓兰违规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现场测绘询问的事实;7、照片10张,证明现场制止、询问、勘验等各类文书送达的事实;8、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一份,证明办案人员调查眭晓兰违规建设一案调查取证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眭晓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现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当事人眭晓兰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灵武市梧桐树乡政府西侧梧香源餐厅楼北侧及东侧平房房顶上建设的82.15平方米钢架砖混结构房屋。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灵武市梧桐树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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