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平,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农民,身份证号:6421**********1916 ,家住灵武市梧桐树乡陶家圈四队,联系电话:187****7681
根据电话举报,本机关于2024年6月11日对杨平涉嫌违法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6月8日凌晨3点灵武市梧桐树乡陶家圈四队村民杨平在灵武市梧桐树乡陶家圈村滨河大道东侧绿化带禁牧区域放牧自家的60只羊,被灵武市北沙窝林场滨河管理站夜间值班人员巡查发现,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制止,因系夜间不便处理,管理站人员暂扣了两只羊,其他羊只当事人赶回,等待次日处理。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杨平态度端正对上述事实认可,对在禁牧区域放牧的违法事实知错认罚并积极配合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灵武市北沙窝林场滨河管理站副厂长吴瑾电话举报记录,证明本案线索来源情况的事实;2、当事人杨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杨平个人基本情况的事实;3、当事人陈述---杨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放牧60只羊的地点属于禁牧封育区域等事实;4、证人证言---芮长宁系北沙窝林场滨河管理站工作人员,对其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案发当夜杨平在滨河大道路东侧禁牧封育区域放牧时芮长宁与其同事现场制止并处置等事实;5、现场照片三张:证明2024年6月8日凌晨3点杨平赶自家羊群在灵武市梧桐树乡陶家圈村滨河大道东侧绿化带禁牧区域内放牧的事实;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①灵武市北沙窝林场滨河管理站提供现场影像资料一份,证明2024年6月8日凌晨3点杨平在灵武市梧桐树乡陶家圈村滨河大道东侧绿化带放牧的事实;②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一份,证明办案人员到杨平家调查询问相关情况。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杨平违法在禁牧区域内放牧60只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其违法放牧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鉴于杨平知错认罚态度较好,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酌情从轻处罚;现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在法定五至三十元幅度内,按每只羊适用10元罚款金额较为妥当、适宜。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予以警告;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六百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梧桐树乡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