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白发,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66年1月19日,农民,身份证号:64***************8,家住灵武市梧桐树乡杨洪桥村二队,联系电话:199****8797
根据电话举报,本机关于2023年10月9日对白发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3年10月7日宁夏华圣公司负责人让其公司员工哈泽将其公司在建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东吴明珠小区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倾倒处置,费用由公司支付,哈泽遂联系韩旭以每车1200元的价格由韩旭组织车辆转运倾倒;韩旭便联系梧桐树乡杨洪桥村二队队长白发有偿帮助倾倒,白发遂同意并指定将该村破四沟南侧农用地作为倾倒地点,当晚23时许,韩旭找来丁瑞驾驶装载机及王华等人驾驶四桥货车从吴忠利通区东吴明珠小区转运建筑垃圾22车,并倾倒在灵武市梧桐树乡杨洪桥村三队破四沟南侧农用地上;哈泽按每车1200元,共支付韩旭运费26400元,韩旭支付货车司机每车1000元,其自己每车获利200元,白发指定、提供倾倒地点获利400元。案件在查处过程中,经现场勘验测量倾倒的建筑垃圾共计1320余方,造成大面积农用地被破坏。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韩旭、白发于2023年10月12日积极消除违法后果将违法倾倒的建筑垃圾清运、恢复了地况。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规定”的规定。有关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灵武市梧桐树乡人民政府杨洪桥村副村长刘海电话举报记录,证明本案线索来源情况的事实;2、企业信息查询单一份(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企业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明一份、杨成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杨成学身份情况、宁夏华圣公司概况及杨成学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3、宁夏华圣公司提交的杨立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杨成学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杨立成系杨成学之子,经法人杨成学授权临时代行公司管理职权的事实;4、杨立成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指派公司员工哈泽将公司在建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东吴明珠小区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倾倒处置,费用由公司承担的事实;5、当事人哈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韩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白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等事实;6、当事人陈述---哈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哈泽系宁夏华圣公司职工,受公司负责人指派处置建筑垃圾,其与韩旭联系并将宁夏华圣公司承建的东吴明珠小区建筑垃圾转运倾倒的事实;韩旭询问笔录一份、白发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哈泽联系韩旭、韩旭又与白发联系各自约定价格并由白发指定倾倒地点共同实施转运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7、当事人韩旭提供微信转账截图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韩旭曾给当事人白发转账支付费用的事实;8、当事人哈泽提供微信转账截图照片九张,证明给当事人韩旭拉运倾倒建筑垃圾的车辆付款的事实;9、证人证言---丁瑞询问笔录一份、王华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韩旭雇佣丁瑞驾驶装载机,王华驾驶货车将宁夏华圣公司承建的东吴明珠小区建筑垃圾于案发当日倾倒至杨洪桥村三队南侧破四沟农用地的事实;10、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宁夏华圣公司、韩旭、白发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占用农用土地1042平方米、堆放量1320方,所涉地块的方位、四至、面积、方量、及该地块属于基本农田等事实;11、现场照片三张证明被倾倒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12、电子数据:①、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一份证明办案人员到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定代表人杨成学调查了解倾倒建筑垃圾的相关情况;②、灵武市公安局梧桐树派出所调取沿线监控影像照片六张,证明案发时有6辆货车拉运建筑垃圾车辆的情况等证据证明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白发身为村组队长为谋私利擅自同意并安排他人将建筑垃圾倾倒到本村邻队农用地上,其行为情节严重、性质和社会影响恶劣,应酌情从严处罚。现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和《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行政裁量基准》(市政领域)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