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我乡于2023年2月3日对灵武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在李家圈村建设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宁夏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核查,你单位未经批准占用土地126.08平方米(合0.189亩)建设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宁夏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张仲军询问笔录1份;
2.现场勘测笔录1份;
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1份。
我乡已于2023年2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七十三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10至15元罚款”的规定,我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6.08平方米(合0.189亩),没收126.08平方米(合0.189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对非法占用土地126.08平方米(合0.189亩)的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元捌角(¥1260.8)。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由代收银行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乡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