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审查范围
以下调查终结的案件,需经临河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五千元的案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二)需要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三)上级部门关注或群众投诉等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强制执行面积超过300平米的案件;
(五)法律、法规界定不明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审理内容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的以下事项进行审理: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行政处罚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三、审理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由综合执法办拟定审理方案及处罚建议,报由委员会办公室,请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2.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批准的方案负责审理会的组织准备工作。通知相关人员作好准备工作,并按时参会。综合执法办应制作汇报提纲,参会时要携带案卷材料,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3.参加审理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审理中的程序
1.会审步骤:
(1)综合执法办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2)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3)参会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4)参会人员发表处理意见;
(5)主持人(由主任委员本人或委托副主任委员担任)当场或择日宣布集体审议决定。
2.表决规则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集体审议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记录。参加审理会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三)审理后的程序
1.综合执法办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对集体审议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装订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进行归档。
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四、附则
本制度由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