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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066273x/2024-00053 文  号 灵临综执 罚决字〔 2024 〕26号 生成日期 2024-09-18
责任部门 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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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3178*****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9号

联系电话:0951-6920***

根据灵武市自然资源局《邮翔国际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相关违法线索处置的意见》文件,将此案移交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办理 ,本机关于 2024年8月27日对你单位邮翔国际物流中心建设项目违反未取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2008年8月,自治区发改委下达了邮翔国际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同年10月该项目开工建设,2013年项目审计决算“两仓一中心”,2015年11月该项目取得了882.67亩的土地使用权证。现已查明,你单位邮翔国际物流中心项目现场已建项目总建筑面积16412平方米,其中国际快件处理中心为单层钢结构车间,建筑面积8168平方米,含局部4层框架结构办公楼2000平方米,监管仓为单层钢结构仓库,建筑面积4122平方米,保税仓为单层钢结构仓库建筑面积4122平方米。该项目总用地面积588453平方米,约合882.67亩。该建设项目未取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关事实由自然资源局移交的文件资料,并有现场勘验图片和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据证明。在听取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陈述后:“该项目的建设是邮政企业响应自治区党委、政府号召,有自治区发改委的正式批复,并与灵武市政府签订合作开发框架协议后按约定而启动的,因当时整个园区土地手续尚未完成,客观上不具备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基本条件,因此造成的相关手续缺失非邮政企业主观所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为此,认定违法行为有历史原因,主观过错较小,从轻或减轻处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我镇拟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建设的邮翔国际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政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并没收违法收入伍万元整(¥:5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灵武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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