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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066273x/2024-00051 文  号 灵临综执 罚决字〔 2024 〕19 号 生成日期 2024-09-04
责任部门 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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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夏晨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6478*****

法定代表人:梅晨晨  电话:1869511****                             

住所地址: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天源财汇中心A座2201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 2024 年 5月 27日对你公司将施工场地建筑垃圾交给个人随意倾倒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24年5月27 将施工场地建筑垃圾交给个人随意倾倒在灵武市临河镇甜水河村(原武金华砖厂取土坑),两双桥车共计32立方米,影响了周围环境。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验图片和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为查清案件事实经镇政府批准,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倾倒垃圾车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并于2024年7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灵临综执罚告字〔2024〕19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在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权利。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并将现场建筑垃圾清运到指定消纳场所,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认定违法行为较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和《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系统自由裁量基准》:“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罚。处置建筑垃圾20-500立方米: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较重。”  的规定 ,通过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并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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