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鑫澳杨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MA771*****
法定代表人: 李磊
住所地址:宁夏银川市灵武市利民路南侧农贸市场6#楼三层宾馆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24年6月13日对你公司在临河镇红柳湾村(临河镇临港园区艺弘包装厂西南侧)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在临河镇红柳湾村(临河镇临港园区艺弘包装厂西南侧)随意倾倒建筑垃圾4立方米,影响了周围环境。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验图片和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临综执罚告字〔2024〕20号,告知了拟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但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并及时(2024年6月8日)将现场建筑垃圾清运到指定收集场所,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认定违法行为一般,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将现场建筑垃圾清运到指定的消纳场所,恢复原貌。
2、给予警告,并处行政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
2024年 7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