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武市临河镇下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40181ME086****T,地址:灵武市临河镇下桥村,联系电话:139954****3。
根据灵武市水务局《关于灵武市临河镇下桥村村民委员会超许可取用水案件移交的函》文件,将此案移交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办理,本机关于2024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超许可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度超许可取水15.59万立方米,超许可取水事实清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有关事实由水务局线索移交的行政检查记录表,及取水许可证(编号:C640181S2022-0072设定取水量为:50.88万立方米/年),黄河扬水泵站水泵为电磁学计量标准器具运行正常为依据,并有现场勘验图片和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据证明。在听取灵武市临河镇下桥村村民委员会陈述后:“因2010年建成滨河大道将我村1050亩基本农田划在滨河大道以内成为河滩地,遵照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该地不能种植高秆作物及地膜作物,且该地地势低,受黄河影响土地盐碱化严重,作物收成不足,农民收入较低,农民种植积极性不高。2023年我村在1050亩河滩地种植了水稻,改良农田造成了2023年度超许可的违法行为,为此我村主动向税务部门缴纳了三倍的超许可水资源税”。并考虑你村态度良好,承认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整改,认定违法行为较轻。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灵武市临河镇下桥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
2024年 6 月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