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宁东北辰工贸有限公司
法 人:党海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5Y****U
单位地址为:宁东鸿建现代城23号楼110号
临河镇综合执法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在临河镇薛家沟倾倒有大量建筑垃圾,现场垃圾取样发现相关线索,本机关于 2024年4月7日对你在临河镇薛家沟倾倒垃圾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宁夏润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轻烃产业链及氢气综合填平补齐项目开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砖碎块、混凝土块、废模板、包装木箱)。2024年1月31日项目基本完工,宁夏润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宁东北辰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宁夏润丰填平补齐项目零星土建施工协议之补充协议》,委托宁夏宁东北辰工贸有限公司对宁夏润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填平补齐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并约定了宁夏宁东北辰工贸有限公司需合规处理建筑垃圾的重要性及法律后果。宁夏宁东北辰工贸有限公司未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在灵武市临河镇薛家沟倾倒建筑垃圾18车次,共计281.2方,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的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存留的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考虑宁夏宁东北辰工贸有限公司认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完成整改,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宁夏宁东北辰工贸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2.对宁夏宁东北辰工贸有限公司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00000201)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银川市铁路运输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灵武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