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人)名称: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R
身份证及号码: 642124********0018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水乡路23号智慧产业园5号科研楼
本单位于2023年 2 月 8日 在临河镇上桥村建设通信塔基础设施(违法占地图斑号6*******11)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6年在临河镇上桥村违法占用土地建设通信信号基站(违法占地图斑号6********1),违法占地面积0.1176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þ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听证。ý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ý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七十三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占用一般耕地、林地3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的规定,我镇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8.42平方米(合0.1176亩),没收78.42平方米(合0.11765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对非法占用其一般耕地土地78.42平方米(合0.1176亩)的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人民币叁佰玖拾贰元壹角整(¥392.1)。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银川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