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学兵
住所:灵武市东塔镇果园村五队
身份证号:642103********0653
联系电话:151******48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对你涉嫌违法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08年、2010年未经批准在宁夏灵武市东塔镇果园村占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建造房屋,共计1384.68平方米,其中水浇地占900.58平方米,沟渠占74.56平方米,建设用地占409.54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5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灵武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1份、灵武市自然资源局档案室出具的无宅基地审批手续情况说明1份和杨伏的宅基地登记信息1份、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历年影像图和地类图1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16日向你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东罚告字〔2024〕9号),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现依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2000年修改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未经批准在划拨使用的土地上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同时参照2020年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测绘、规划)(试行)》中“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2至5元罚款”和“占用一般耕地、林地3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1384.68平方米(合2.08亩)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84.68平方米(合2.0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74.56平方米(合0.11亩)沟渠和409.54平方米(合0.61亩)建设用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900.58平方米(合1.35亩)水浇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7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柒仟柒佰伍拾陆元叁角陆分(¥7756.36)。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