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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116401120101492208/2025-00008 文  号 灵东罚决字〔2024〕11号 生成日期 2024-11-05
责任部门 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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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余宗贵

住所:灵武市东塔镇果园村五队

身份证号:642103********0657

联系电话:139******32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对你涉嫌违法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你于2008—2015年未经批准在宁夏灵武市东塔镇果园村占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建造房屋,共计829.32平方米,其中果园占161.05平方米,沟渠占69.39平方米,建设用地占598.88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例如,2012年修正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5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东塔镇果园村村委会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1份、灵武市自然资源局档案室出具的宅基地登记信息1份、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历年影像图和地类图1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16日向你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东罚告字〔2024〕11号),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现依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2012年修正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罚:(二)超过批准用地数量或者不按照批准位置使用土地的”、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未经批准在划拨使用的土地上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元至十元处以罚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同时参照2020年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测绘、规划)(试行)》中“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2至5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829.32平方米(合1.24亩)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29.32平方米(合1.2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69.39平方米(合0.10亩)沟渠、161.05平方米(合0.24亩)果园和598.88平方米(合0.90亩)建设用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肆佰捌拾柒元玖角陆分(¥2487.96)。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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