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买晓林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640382198611******
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郝家桥镇崔渠口村二队33(618)号
你于2024年6月14日16时,在灵武市东塔镇东塔村下白路电厂北侧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缴纳罚款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