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学理
住所:灵武市灵州大道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647965B
联系电话:0951-4513276
根据2024年4月收到的卫片图斑,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占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1年未经批准在宁夏灵武市东塔镇宋桥村占用农用地建造门房并硬化地面,共计2211.70平方米,其中耕地占2211.70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15日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东罚告字〔2024〕5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2012年修正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2020年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测绘、规划)(试行)》中“占用一般耕地、林地3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2211.70平方米(合3.32亩)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的2211.70平方米(合3.3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2211.70平方米(合3.32亩)耕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零伍拾捌元伍角(¥11058.5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期限确定)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