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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2208/2024-00004 文  号 灵东罚决字〔2024〕4号 生成日期 2024-04-28
责任部门 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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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夏德宁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玉兴,宁夏德宁新能源有限公司经理

住所:灵武市北门下白路西侧(大河路与下白路交叉口向南150米)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燃气经营;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润滑油销售;洗车服务;停车场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8006W

联系电话:133****0600

根据灵武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4月移交的卫片图斑,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占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4月起,未经批准在灵武市农场一、二、三站一侧占用农用地硬化道路,共计660.84平方米,其中沟渠占319.13平方米、水田占341.71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询问笔录1份、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等证据证实。本机关已于2024年4月18日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东罚告字〔2024〕4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2012年修正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2020年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测绘、规划)(试行)》中“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2至5元罚款”和“占用一般耕地、林地3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660.84平方米(合0.99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60.84平方米(合0.9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319.13平方米(合0.48亩)沟渠的行为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341.71平方米(合0.51亩)水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7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仟叁佰肆拾玖元叁角陆分(¥3349.36)。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02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期限确定)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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