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2208/2023-00036 文  号 灵东镇行处(土)字〔2023〕第14号 生成日期 2023-12-15
责任部门 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镇于2023年9月5日对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灵武市镇河塔市场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3月未经批准占用土地18420平方米(合27.6亩)建设彩钢棚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1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土地面积勘测技术报告1份。

我镇已于2023年9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2012年修正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2020年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测绘、规划)(试行)》中“占用一般耕地、林地3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的规定,我镇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420平方米(合27.6亩);

2.罚没在非法占用的18420平方米(合27.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6720平方米(合10.08亩)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元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肆拾元整(¥ 13440);对非法占用一般耕地11682平方米(合17.52亩)的行为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人民币伍万捌仟肆佰壹拾元整(¥ 58410),合计柒万壹仟捌佰伍拾元整(¥ 71850)。

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由代收银行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安建军

地  址: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灵武市南薰路北侧)


                                                 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