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琴:
我镇于2023年 4月 4日对张月琴在灵武市东塔镇新园村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核查,在2015年4月,你未经批准占用土地104.5平方米(合0.16亩)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1份;
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1份;
我镇已于2023年 4月 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占用一般耕地、林地3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的规定,我镇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4.5平方米(合0.16亩),拆除104.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对非法占用一般耕地104.5平方米(合0.16亩)的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人民币伍佰贰拾贰元伍角整(¥52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由代收银行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桂林
地 址: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灵武市南薰路北侧)
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