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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001/2020-00018 文  号 灵党办〔2020〕36号 生成日期 2020-05-14
责任部门 灵武市委办公室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市委办文件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科技人才 引进

中共灵武市委办公室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柔性引进科技人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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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农林场及驻灵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灵武市柔性引进科技人才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灵武市委办公室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柔性引进科技人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创新科技人才引进机制,根据《灵武市实施人才强市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暂行)》(灵党发〔2018〕49号)《灵武市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灵党发〔2019〕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引进的科技人才为不改变户籍或国籍,不改变人事、档案、社保等关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原则,向聘用单位提供智力服务、技术劳务的智力引进和人才流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引进对象为《灵武市实施人才强市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暂行)》所列的A、B、C、D、E五类人才以及行业领域急需紧缺的实用型人才。

第四条 柔性引进科技人才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灵武市,且在灵武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或隶属关系在灵武市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合作事项。

(四)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为引进的科技人才提供良好报酬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科技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项技能特长,能够满足灵武市用人单位需要,对灵武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

(三)无法律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四)仍在岗工作但能来灵武开展科技服务,且与本人所在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引进、合作引进、兼职引进或其他方式柔性引进科技人才,推动灵武逐步建立“周末工程师”“假日专家”“候鸟式专家”等人才柔性引进机制。

(一)项目引进。用人单位以项目为依托,与市外拥有科研成果、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协议,针对灵武急需紧缺的先进技术,聘请技术专家或技术团队,来灵武进行技术投资、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和技术指导,将技术成果转化落地或转让。

(二)合作引进。用人单位与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高层次人才集聚的单位签订协议,围绕共建平台、智力引进、技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开展合作,或委托进行技术创新、课题研究、产品研发等工作。

(三)兼职引进。用人单位通过协议特聘挂职兼职的方式,聘请市外高层次科技人才挂任管理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担任首席专家、技术顾问、特聘专家等。

第七条 柔性引进科技人才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在科研立项、成果转化、参评重大奖项、创新创业等方面,与灵武籍人才享有同等待遇。

(二)鼓励柔性引进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对创办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供10%-30%的股权投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风险投资的创业企业,经审定,可给予一定数额的政策性担保。

(三)对柔性引进科技人才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凡通过自治区农高企、科技小巨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定的给予1万元补助。同时,根据企业销售收入分别给予2-5万元补助。其中:销售收入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给予2万元补助,销售收入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给予3万元补助,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补助。

(四)柔性引进科技人才转化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所获奖金的50%奖励;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所获奖金的30%奖励。

(五)柔性引进科技人才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进入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且符合市场化相关条件的,由市融资担保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融资担保贷款。

(六)对柔性引进的行业领域急需紧缺实用型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根据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的双方协议给予全额工作经费补助。对营利性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科技人才,认定后按照引才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引才协议,给予所引进人才薪资的30%、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才奖励。企业所付薪资,必须以双方协议和引进人才在本市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纳税依据为凭证。

(七)柔性引进科技人才主持的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创业初期3年内通过银行融资所付银行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补贴,每个项目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八)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支持灵武市科技服务孵化中心或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研发中心,聘请的高学历人才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对聘请高学历人才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给予其薪资以外相应资金补助,每生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其中: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2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九)成立灵武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由区内外的经济、科技领域博士、专家且熟悉灵武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愿为灵武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协助宣传灵武市各项推进经济发展政策,帮助对接所在地科技研究成果,应邀为灵武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每位成员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活动经费。

(十)对柔性引进科技人才,可结合实际实行项目工资、协议工资、按效益提成分配等薪酬制,也可采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给予期权、股权参与收益分配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不受引进单位工资总额和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第八条 柔性引进的科技人才在灵武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在开展引才引智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引进的科技人才或其全职所在工作单位签订顾问指导协议、兼职聘请协议、项目引才协议、联合攻关协议、成果转化协议等,并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协议应充分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引才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

(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人才在引进期间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

(四)人才在引进期间的医疗、意外伤害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商业补充保险。

(五)人才在引进期间创造产生的专利成果的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

(六)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灵武市柔性引进科技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灵武市科技局负责牵头,人才办、人社局、人才引进单位共同组成考核小组,重点考核引进人才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优惠待遇资格;年度考核合格的,按照第七条所列优惠待遇,给予相应补助,所需补助资金从灵武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灵武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由市科技局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认定后,颁发聘任证书,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兑现活动经费。

第十条 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引进人才智力优惠待遇。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将严肃处理,追缴已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与灵武市现行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助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灵武市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灵武市科技局承担。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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