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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001/2020-00007 文  号 灵党发〔2019〕38号 生成日期 2019-10-31
责任部门 灵武市委办公室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市委办文件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养殖业 扶持政策

中共灵武市委员会 灵武市人民政府养殖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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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富民战略行动计划,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五大产业基地”,支持现代养殖基地产业发展壮大,引导养殖经营主体“出户入园上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科学管理、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依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养殖业扶持政策和《中共灵武市委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扶持政策(试行)》(灵党发﹝2016﹞8号)《中共灵武市委员会 灵武市人民政府脱贫富民扶持政策(暂行)》(灵党发﹝2019﹞24号)有关条款,结合我市养殖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1.支持标准化养殖场建设。对当年入驻灵武市养殖基地,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标准新建的养殖场,存栏奶牛达到设计存栏60%以上的,对圈棚建设每平米补助60元、挤奶厅每平米补助100元;存栏肉牛、生猪、肉羊达到设计规模的,对圈棚建设每平米补助60元。

2.支持畜禽隔离场建设。新建标准化畜禽隔离场的,一次性以奖代补150万元。

3.鼓励种植、加工和利用优质牧草。鼓励规模养殖场流转土地、消纳粪污,实现“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对养殖场在本市流转土地500亩以上用于种植优质牧草(青贮玉米、苜蓿等),每亩补助100元。对规模养殖场购买、制作青贮的,每吨补助60元。

4.支持良种繁育。建设标准化繁育中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200万元。

5.强化金融保障。用好草畜产业发展担保基金,通过担保贷款贴息,支持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发展草畜产业。具体按照《灵武市养殖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见附件)。

6.提升奶牛信息化管理水平。对规模养殖场推广应用奶牛物联网系统、安装应用信息化管理软件、全混合日粮、全程监控饲喂系统等技术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与自治区、银川市政策不重复享受)。

7.推进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对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化设施设备的,奶牛存栏1000头、2000头、3000头以上,分别一次性以奖代补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00只以上、生猪饲养量10000头以上、分别一次性以奖代补20万元、20万元、40万元。

8.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凡当年被命名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治区级龙头企业、银川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9.加大对政策性养殖保险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参加政策性保险的母畜,在现行政策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投保人所承担保费50%的补贴。

10.对入驻灵武市养殖基地的新建标准化奶牛养殖场第一年出售的生鲜乳每吨补助20元,第二年在上年基数上新增出售的生鲜乳每吨补助20元。

11.鼓励企业引进科技人才。推行“人才引进+科研基地”模式,对引进人才在科学管理、科技研发、科技成果和专利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5-10万元奖励。

12.鼓励企业吸纳移民劳动力就业。企业在养殖基地每10亩养殖用地需吸纳1个移民劳动力,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足额交纳当年养老保险,给予企业补助50%移民劳动力养老保险,并按吸纳的移民劳动力每人每月给予企业(养殖场)补助200元。

13.支持移民群众发展养殖业。对移民群众当年新增入园养殖肉牛5头以上(含5头)每头补助500元、奶牛5头以上(含5头)每头补助1000元;肉羊10只以上(含10只)每只补助100元,基础母羊10只以上(含10只)每只补助200元;能繁母猪每头补助300元;对为移民群众托管新增奶牛、肉牛的企业,每头补助300元。

14.鼓励支持在养殖基地建设无害化处理、有机肥生产、污水粪污资源化利用及技术服务平台等养殖业配套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奖补。

15.本政策适用范围:灵武市养殖基地及移民地区养殖场。以上政策与灵武市其他政策相同的,不重复享受。

16.本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中共灵武市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灵武市农业农村局承担。

附件:灵武市养殖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灵武市委员会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

附件:


灵武市养殖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灵武市养殖业发展,依据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农)发﹝2016﹞233号)和《关于调整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18﹞4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贴息对象

按照灵武市养殖业发展规划入驻灵武市养殖基地及移民地区养殖场,并在灵武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养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额度不低于5万元)。

第二条  贴息条件

养殖奶牛存栏不少于1000头、肉牛存栏不少于500头,肉羊、生猪存栏不少于2000只;贷款用于标准化养殖棚舍建设,新机械、新技术应用、设施升级改造、优良品种引进和繁育等生产、加工、销售环节。

第三条  贴息标准及期限

(一)贷款主体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7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贷款贴息资金按每个年度结算,凡是在本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各类养殖经营主体,享受贴息政策。单个养殖经营主体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贴息金额的计算

贴息总额=贷款金额*贴息标准

第五条  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

养殖经营主体向养殖场所在地乡镇进行申报,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是贴息审核的主要责任主体,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贴息。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填报《贷款贴息申报表》;

(二)借款借据、银行利息结算凭证(跨年度贷款需银行出具贷款合同等相关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三)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

(一)借款人未如期足额偿还贷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本笔贷款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

(四)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五)没有按贷款总额使用贷款资金,随时使用贷款资金,造成贷款期限无法累计的;

(六)其他不符合贴息政策要求的。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要规范操作,加强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贷款贴息名单库,负责审查贷款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认定条件;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对贷款贴息的相关申请资料及时进行存档。

(二)承贷金融机构要对贷款用途进行严格监管。

(三)对挤占、挪用、套取贴息资金和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灵武市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灵武市财政局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灵武市养殖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主体名称


负责人


贷款合同号


申请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详细地址


贷款情况

合作银行及账号


贷款金额








贷款用途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

年  月   日

是否违约




至   年  月   日




应付利息


已付利息


贷款人主要

收入来源


政策贴息金额


基本情况

(贷款主要用途)






承诺情况

本人对所申报贴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违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本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推荐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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