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农林场及驻灵区属各有关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中共灵武市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执行评估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委第99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灵武市委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中共灵武市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执行评估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执行评估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银川市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执行评估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请市委常委会、全委会研究审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规定、意见、通知等党内规范性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和灵武市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第三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执行评估,坚持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
第二章 起草和制定
第四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总量。年初,市纪委监委、市委各部委、各党委(党组、党工委)需向市委办公室申报制定计划,列入年度计划后,按照“谁申报、谁起草”的原则起草和制定。凡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一般不得提请市委研究审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研究审议的,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市委批准。
第五条 起草和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除事关长远和全市发展规划外,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
第三章 审核和审议
第六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核。起草部门在提请市委研究前5个工作日,须书面将文件审议稿和法律顾问意见报市委办公室进行合法合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市委研究审议。
第七条 市委办公室收到起草部门报送的材料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答复。审核要切实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格式关、文字关。对涉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文件,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
第八条 提请市委研究审议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经市委办公室审核通过后,需在市委审议前1日呈送市委各常委或委员审阅。市委研究审议时,市委办公室应当列席会议,研究审议后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四章 制发和备案
第九条 经市委审议通过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以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确有必要的,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印发前,起草和制定部门需报市委办公室再次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签发。未经市委办公室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签批程序。
第十条 属于党务公开范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党的媒体公开。需要政策解读的,由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答疑。在新闻媒体全文公开的,不再另行发文。
第十一条 市委党内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由起草部门向市委办公室报送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和意图、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情况、主要内容,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市委办公室按照规定和要求,在30日内呈报银川市委办公室(法规室)审查备案。
第五章 执行和评估
第十二条 执行党内规范性文件实行责任制,由起草和制定部门按照“谁主持制定、谁督促落实”的原则,采取定期督查、专项督查、联合督查等方式,推动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落实。对执行落实不力的,依规依纪予以问责。
第十三条 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执行评估制度。市委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市委要求,有计划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向市委报告;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党内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适时开展专项清理,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党中央和自治区、银川市新政策新要求以及滞后于实践发展的文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灵武市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承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